「監察委員」之所以存在,是基於中華民國五權分立的憲法,有監察院才會有監察委員。到底需要多麼厚的臉皮、多麼不要臉的人格,才會一邊主張廢除監察院,卻一邊當監察委員?
況且,一個監察委員竟然直接質疑單一司法判決的案例,我想問這位「主張廢除監院的監委」,你質疑司法判決的依據是什麼?經過三審定讞的案子,審判過程中有多少物證、人證才構成這樣的判決,一個陳師孟比整個中華民國憲法、中華民國司法體系還要大嗎?一句話就推翻整個司法判決的結果?
難怪大家都說「人不要臉,天下無敵」!摀住耳朵、閉上眼睛,也改變不了這個事實!